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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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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专题讲座朱欣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十二月合同法讲座详细版第一部分法律体系一、我国法律的结构及其效力等级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二、市场经济中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基本法律框架1.主体方面: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2.交易法律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票据法、保险法、广告法第二部分合同法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
2、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第13条)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19条)二种:明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并做了履约准备。(4)承诺的形式(第22条):通知、行为(5)承诺的期限(第23条):合理期限(6)合同成立的时间(第32、33条)(7)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35条)三、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
3、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如何计算、定金和订金、预付款);(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四、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
4、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
5、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
6、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
7、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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