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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兰州市商业银行诉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兰州市商业银行诉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件事实:万通公司原是商业银行下属兰州兴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兴业信用社)的股东之一。万通公司自1994年10月15日至1995年8月17日,以兴业信用社的名义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北京STAQ系统进行国债回购业务。1996年8月,国务院成立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公室,落实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万通公司为筹措清债资金于1997年4月29日与兴业信用社签订了编号为(97)短贷字第00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兴业信用社向万通公司提供贷款6000万元,用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借款期限自1997年4月30日至1998年
2、3月1日,月息为13.065%。。同日,兴业信用社又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97)保字第001号《保证合同》,约定:股份公司为万通公司签订(97)短字第00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兴业信用社于1997年5月20日、6月10日分两次向万通公司发放贷款共计4420万元。1998年1月26日,万通公司向簡业银行还款1500万元。1999年8月12日,兰州市i商业银行兴业支行(兴业信用社变更为商业银行下属的兴业支行,以下简称兴业支行)与万通公司再次签订了
3、编号为99003号《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约定:万通公司作为原兴业信用社的股东,以兴业信用社名义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北京STAQ系统的证券回购席位开展回购业务,从第一笔业务(1994年10月5日)到最后一笔业务(1995年8月17日)先后发生业务147笔,债权债务累计金额93310万元。截止到1995年8月8日,债务余额为14110万元。1996年8月,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公室成立后,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清欠政策和措施,万通公司筹调资金4500万元,兴业支行组织资金4420万元与万通公司共同偿还场内所欠债务,双方签署了短贷字97001号《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用于证券回购债
4、务清偿借款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并以万通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东北华联20199132股股权作为质押物。1998年1月,由于万通公司经营需要转让东北华联股权,经与兴业支行协商将97001号贷款合同的质押物予以释放,万通公司承诺将转让股权部分收入偿还兴业支行,并以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作为新的质押物与兴业支行签署新的贷款合同。同年1月26日,万通公司将1500万元划至兴业支行账户,支付1998年底前应付利息后,归还本金400万元。至1998年12月20日,兴业支行97001号贷款项下万通公司的债务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20万元。99003号《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就万通公司向兴业
5、支行归还上述款项约定如下:1・借款金额49742010元(借贷余额4020万元加上场内债务9542010元);2.借款用途证券回购债务清偿;3.借款期限:自1998年12M210至2001年12月20H;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清欠政策规定,确定为11.49%。,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贷款利率。同日,兴业支行与万通公司又签订兰商银抵字第99003号《抵押合同》一份,因抵押物产权证未办理齐全,无法登记。为此,兴业支行、万通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阜城门营业部三方签订了一份《冻结已托管股权合同》约定:万通公司(简称出质人)持有股份公司部分股权,并已托管
6、在广发证券北京分公司(简称托管人)。现出质人向兴业支行(简称质权人)借款人民币49742010元,并以上述合同约定的股份公司捌仟万股权(每股原始值壹元)作为质押,为借款提供担保,质押期间自质押合同生效ZH至所承担债务全部履行时终止,届时由质权人及出质人提供有效Z日至所承担债务全部履行时终止,届时由质权人及出质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解除质押登记。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屮请将股份公司捌仟万股股权冻结,并承诺对上述股票不屮请挂失、不转让。另rtl商业银行提供的1999年9月18日兴业支行、万通公司、股份公司签订的甲字99年第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兴业支行向万通
7、公司贷款49742010元,借款用途国债回购清偿,借款利率为月息11.49%,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至2001年12月20日;万通公司请股份公司作为自己的借款担保方,当万通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市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本合同为万通公司与兴业支行签订的99003号《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的保证合同,由保证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99003号合同约定最后还款日加两年,即至2003年12月20日止。该合同在一审庭审质证中,股份公司当庭对该合同提出质疑,认为该合同及保证条款系兴业支行伪造,同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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