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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长规发(2010)99号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各区规划分局及执法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执法机构
2、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必须对照本《基准》进行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违法行为人说明处罚所适用的《基准》以及适用《基准》某裁量阶次的理由。特此通知。二0—0年九月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通知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效能办。共印10份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校对人:陈杨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3、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各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领导决定处罚。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经市规划局局
4、务会议决定处罚,特别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请示市政府后决定处罚。第二章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能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好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轻微变更,不影响城乡规划,经检查后能主动改正或拆除的;(三)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轻微调整经审查确认对城乡规划无影响的,或影
5、响城乡规划但能立即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误差值范围的。处罚基准: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第五条轻微违法行为(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报建图,工程处于桩基础阶段的;(二)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再继续违法建设行为,且能够主动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一)已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
6、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报建图,单栋处于一层(含一层)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下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下,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三)超越建设用地红线、改变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等相关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7%的罚款。第七条重大违法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收到《
7、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二)建设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三)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栋处于5层以下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四)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含2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五)擅自移动、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筑层数、高度等,经规划部门审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
8、工程造价8%〜9%的罚款。第八条特别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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