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总务处六五普法讲座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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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务处六五普法讲座三十时间:2013年9月22日主讲:刘和兵记录人:何炜物权法基本知识——物权变动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二

2、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3)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1.对物支配力。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2.物权的优先力。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

3、发生冲突的,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行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发挥作用。(2)(2)对正在进行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二)特别效力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三、物权法的三项基本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意义。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

4、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制的原则。2.效力。(1)物权“类型强制”。即有何种物权概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定的物权类型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不得在法定类型之外另有物权种类,禁止设立与法定类型相悖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制,更不得创制与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3)自行创制的物权无效。3.物权要法定的原因:是物权效力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所要求的;维护交易安全之需要;物权公示的需要。4.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如何处理:(1)违反物权法定类型之情形。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该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则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

5、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部分无效。(2)物权公示原则。意义: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应当依法公示,依法公示具有可信赖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的原则。1、公示原则。即物权变动须按照法定公示方式。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原则。所谓公示,是将物权变动的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示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动产物权,以占有(转让物权的以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违反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

6、物权变动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2、公信原则。即依法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物权的原则。所谓公信,也叫公信力,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的可信赖性。公信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3、.正当性说明。公示原则的作用是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使物权变动公开化、确定化,发生确定的效果。公信原则的作用则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合法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4.公示公信原则效力的相对性。该原则的效力不是绝对的。(1)只保护善意且有偿的受让人。对

7、恶意或无偿受让者,不适用该原则。(2)既有公示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得依法获得救济。登记有错误,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得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这些登记成立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物权的归属。(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互不相容的二个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两个用益物权、两个质权、留置权和两个相互冲突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交付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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