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704544
大小:46.23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0
《其他-黄山市屯溪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黄山市屯溪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屯溪区商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行政法规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部门规章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2.12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1.13《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1.1地方性规章1《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8.1.1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4项》1・成品油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外销售的;成品油专项
3、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2.牛羊屠宰管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5、。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1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入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
6、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立屠宰厂、点的,责令其关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的屠宰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三)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未取得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限期补领屠宰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领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
7、、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四)在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对销售者处以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五)屠宰厂、点屠宰生猪时对生猪或生猪产品釆用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六)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特许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