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房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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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鸡政发〔2005〕39号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

2、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

3、七条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省直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

4、开发。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政府负担。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

5、誉。第十二条立项单位要向市政府报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报告,要如实报告立项名称及其他有关内容。申请立项时要附带以下有关资料:1、申请报告;2、计委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验资证明;5、图纸。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

6、、经济适用、便利节能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7、必须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凡未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九条符合下

8、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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