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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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法律风险控制一、财务管理及其法律风险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就是与“钱’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有融资活动、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破产清算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这些与“钱”打交道的活动都会潜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即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蒙受经济损失或减少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投融资对象选择不当、签约行为不规范、防范措施不到位,会导致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不利后果发生;企业流

2、动性不足,资产不能正常和确定地转移现金,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企业债务和付现责任不能正常履行,会引起违约等不利后果的发生;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也会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不当行为甚至发生的职务性犯罪行为,更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二、财务管理不当行为分析1、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1)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对金融实行严格管控,许多企业在银行借贷无门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盛行,但也伴随着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

3、发生。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由于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异常困难,导致其不得不游走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企业稍有不慎,其借贷行为合法性就会无从保障,甚至会坠入刑事责任的“深渊”。①《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合同常常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②非法集资是受法律禁止的:《商

4、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避免企业向个人借款构成非法集资必须确保借贷行为不突破上述四个条件。(3)财务管理人员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的操作方

5、法:①企业间不直接拆借,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能避免借款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风险。②企业向个人借款应把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等进行拆借;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2、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1)财务管理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资金的安全,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企业的威胁最大。职务侵占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

6、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都是贪利行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而挪用资金则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没有永久占有的故意。(2)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截留款项,如销售人员利用回收货款的便利长期拖欠不入账,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直接携款潜逃,企业负责人假借支付客户好处费,发放下属秘密奖等名义,白条虚报巨额资金将相关款项占为己有;有的手法则非常专业隐蔽专业,如财务

7、会计人员利用会计处理技巧在审核原始单据,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等方面作虚假帐务处理,以假乱真,销售人员与不法人员串通作案,制造货物失窃、被骗假象,然后以受害者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蒙蔽企业和公安机关。(3)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具有贪欲的人能轻易侵占或挪用公司的财产和资金,一般是因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造成的,如企业允许业务员在催款时经手现金,业务员就可以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直接向客户收取现金,为侵占企业资金提供极大便利,财务岗位设置不当,一人多岗,为发生专业性的财务处理提供的便利。除了制度不善外,还有一部

8、分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人员不尽职,疏于管理造成的,如企业财务负责人往往只负责审核、签批资金,只看财务报表,听取财务人员的汇报,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未做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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