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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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解析      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这是国家促进企业职工业务素质提高的调控措施。正确地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既可以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又可以将这教育培训的投入转化成生产力,保证企业实现高效地生产经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因而,企业应着眼于长期发展,逐步建立起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点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本文试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企业如何进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2、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  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文件改变了以往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相关政策:  1、将按2.5的比例进行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企业由以前仅限于特殊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  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

3、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中移动、中国联通、中石油允许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1))国税函[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

4、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中移动2003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税函[2003]1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电信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联通公司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国税函[2005]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

5、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建[2006]317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  而财税[2006]88号文件则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

6、有企业。  2、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改变了以往在税前按比例足额提取即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政策。  国发[2002]16号规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即可列入成本开支,财建[2006]317号文件则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而在财税[2006]88号中,改变了以往计提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未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个规定话应该分两层意思去理解:  (1)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一直以来,职工

8、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都为企业计税工资总额,财税[2006]88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别。工资总额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税工资总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和。  根据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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