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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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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所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1号电话:0851——6804323法定代表人:黄华兰,贵州省贵阳市城管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田准,贵州省贵阳市科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就原告曹坤米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对其鸭脖王摊位经营工具扣押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兹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事实清楚,贵阳市民曹坤米2012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南垭路占道经营鸭脖王被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执勤人员崔孝振看见,崔孝振上前去提醒她,在此经营是占道经营;便叫她搬走,他自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于是崔孝振叫她出示
2、占道经营许可证,她说没有带,说一下就搬走;过了1小时后崔孝振又执勤到此处看见她还没有搬走,就前去说让她搬走,她说还有客人在消费,不便搬走,说等客人走了就搬走,崔孝正就走了;再过了1个小时后崔孝正有巡逻到此处看见她没有客人在光顾她的鸭脖王,于是上去叫她搬走,这次她的态度恶劣并大吼大叫说不愿意搬,称自己是有占道经营许可证的为什么要搬,崔孝振就感觉她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带有可疑性,就对她的鸭脖摊位经营工具进行了强制扣押,在此行政行为实行过程中她还动手打崔孝振,第三日崔孝振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去给曹坤米但没有找见本人。以上法律事实真实。二、证据确凿,以上有事实七个证据可以证明:
3、(1)依据《贵阳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曹坤米已经违反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事实,所以崔孝振有权扣押她的经营工具。(2)还有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的处罚决定书一份可以证实曹坤米是违反贵阳市城市管理规定事实。(3)第二次崔孝振巡逻的时候有目击证人许熙在场可以证实曹坤米已经是占道经营。(4)还有由于曹坤米在崔孝振三次提醒下都没有搬走自己摊位经营
4、工具,也没有要回去拿自己的占道经营许可证出示的意思,且态度恶劣,还对动手打执勤人员崔孝振。(5)还有交通部门在路边安装的电子摄像头可以回放曹坤米占道经营的事实。(6)当时曹坤米在经营鸭脖王时没有占道经营许可证,不管你是否办理过,在你经营的时候没有带就算是无照经营。以防无照经营的其他人员混水摸鱼。(7)依据《贵阳市城市人行道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禁止下列行为规定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所以曹坤米为法律违反了此规定的条约。一、程序合法:(1)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是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行政组织,所以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是符合执行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主体合格
5、性。(2)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执勤人员崔孝振是为了保留证据而对曹坤米的摊位经营工具采取强制措施的,所以具有可执行性。(3)依据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六项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二)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具有处罚曹坤米的权限。(4)而且本单位规章是采取每人负责一条街的专门责任区,而且还是穿着制服的,这里的小贩对她都有一定的熟悉程度;所以执法
6、人员身份表明是没有质疑的;难免也会有一个人执勤的时候也不用多说。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执勤人员崔孝振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存在,为了公益目的而采取的行政扣押强制措施,也是为了保证市容市貌、市民生活环境、打击无照经营者。所以崔孝振的行政行为执行的出发点是好的。综上所述,原告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认为,原告违法行为成立。我单位根据对原告的
7、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实事求是的也是合法合理的,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决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运行。此致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答辩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管大队法定代表人:黄华兰委托代理人:田准20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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