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法史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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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简述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简答]简述《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

2、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简答]简述商朝的刑罚制度。(1)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从甲骨文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2)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针对特定人与特定事施行的法外酷刑。(3)从殷墟和其他商朝陵墓及坟墓的遗址发掘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人祭、人殉现象,表现商朝盛行“人祭”、“人殉”。[简答]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

3、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

4、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简答]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4)世轻

5、世重原则。西周在取代商王朝后,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简答]简述西周的主要罪名。(1)违抗王命罪。要求臣下绝对服从王命,凡违抗王命的,处以死刑。(1)不孝不友罪。西周认为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的罪大恶极者,“刑兹无赦”,严加惩罚。(2)杀人罪。杀人是严重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西周规定对杀人者要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以示众。(3)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为乱,“宄”为在外作恶,即处于劫或地目的而杀人的,一般处以死刑

6、。(4)失农时罪。西周时期意注意到规劝老百姓按照农时进行农业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5)群饮罪。这一方面是西周的统治者吸取商朝统治者嗜酒而不理朝政而招致灭亡的教训。另一方面,也是帕百姓聚众饮酒闹事。[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简答]简述“五听”的具体内容。(1)色听。即观察被审讯者的神

7、色。属实者则表情坦然,不属实则神色有变。(2)气听。即观察被审讯者的气息,属实则平和气顺,不属实则喘乱结哽。(3)辞听。即听被审讯者的供诉,属实则理直气壮,不属实则烦乱无章。(4)耳听。即注意被审讯者的听力,属实者则应对敏捷,不属实者听不清,答非所问。(5)目听。即观察被审讯者的眼神,目光炯炯有神的是属实。反之则目光无神,眼神游离不定。[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

8、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简答]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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