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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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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五听:“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这里注意每一种方法大概是什么意思)六礼:即古代结婚的一系列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吉、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仪式。上计制度:就是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并予以奖惩。嘉石之制:是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服所表
2、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八议:指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答题中需要对八种人一一分析)均输平准法:所谓“均输”,指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令各地将原先直接贡纳京师的实物折价,加上运费金额,按照当地市价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土特产品,就地交给均输官,均输官除将其中部分优质品上贡京城外,其余都运往各地价贵之地出售。所谓“平准”,即由京师的平准机构,储存各地贡物、器物等商品,起平稳
3、物价之用。六杀:唐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失杀。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此谓“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此谓“别勘”。保辜制度:是指伤害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早日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书市买牌:宋代官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于牌子上,公之于市,愿意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的方式三司推事:指遇到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
4、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的制度。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主要针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坐赃(注意别把“赃”写成脏“脏”)圆审: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
5、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热审: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热审是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疏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观审制度规定,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会审
6、公廨制度:是指我国在租界设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的制度。同治八年,上海英美租界会审公廨成立,简称会审公廨。二、论述题一、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
7、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此谓“原心定罪”。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二、论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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