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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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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暴力犯罪 一、概述 暴力是已经或可能造成人身痛苦、财产损害的任何强制力量。所谓暴力犯罪,就是指非法滥用这种强制力量的攻击行为。首先,暴力犯罪通常是攻击性较强的犯罪。其次,造成的结果是肉体痛苦或者有形财产的灭失。再次,在暴力犯罪中,强制力是被滥用而非合法使用。 二、暴力犯罪的法律界限 以下,我们将围绕着几个核心案例,从刑法的角度展开对暴力犯罪的观察。 观察一:乘客殴打汽车司机案 案例:栗某酒后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某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栗某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某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
2、向失控,颠覆于路旁沟内,造成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以及乘坐该车的20余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后果。栗某乘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问题:殴打行驶中汽车驾驶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犯罪? 分歧: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栗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从结果来看,被告的行为造成了价值2.5万元的财产损失,而人员伤害只是4人轻伤、5人轻微伤。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并不是故意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害,因而其行为只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显然,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轻重不同,根据刑法第116、119条的规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造成严重后
3、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到者拘役之间量刑。结果,两种意见都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以殴打驾驶人员致汽车颠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刑法,但不一定有社会危害性:安乐死、投机倒把。所以,犯罪的第一个特征是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这是犯罪的实质特征。所谓危害性,要么表现为犯罪者的人身危险,要么表现为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人身危险和客观损害构成了犯罪危害的基本内容。——有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
4、违反刑法:精神病人杀人、骗购外汇。所以,犯罪的第二个特征就是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的形式特征。——有危害性,又有违法性,但不够严重,也不一定是犯罪:一般的打骂行为、小偷小摸。所以,犯罪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应受惩罚性。这是犯罪的定量特征。悖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行政、民事)<犯罪行为的递进关系。本案中,之所以有人认为无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本身是一般的打骂行为,不严重。之所以认为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因为只看到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其实,如果综合起来,从三个特征的结合来分析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不要说二十几条人命,就是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其价值也大大重于2.5万元的财产利益。
5、 观察二:邻居之间互殴致死案 案例:张某因邻居韩某搭建的凉棚遮挡了张家的采光与韩某发生争执。韩某亲友梁某等人闻讯赶来,与张某发生冲突以至互殴。张某在互殴中挥拳还击梁某等人。梁某在互殴后,退至胡同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下,继尔仰面倒地,在被急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梁某因患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问题:殴打严重冠心病患者诱发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分歧: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辩护人认为,死者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死亡结果与张某的还击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其行为无罪。二审法
6、院也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概念:罪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该案的认定,涉及到两个重要刑法概念。罪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构成犯罪。其中,犯罪的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虽然也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不是犯罪。总之,无罪
7、过则无犯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被引起的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 思考:本案的无罪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其理由对吗?互殴中导致一方具有特殊病患体质的人死亡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殴打行为真的与被害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不一定。因为刑事评价的对象正是最为接近危害结果的那个实行行为。只要出于罪过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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