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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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活动,应遵守木细则。第三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企业冇偿转让国有集体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行为。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三)自愿、平等、互利。第

2、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制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负责全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调解交易活动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县公共资源交易屮心是全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第六条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经挂牌只有一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协议转让。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国有集体产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

3、出让的委托书;(二)出让资格证明;(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文件;(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经依法批准同意出让的国有、集体产权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由县审计部门审计,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第九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拟

4、定,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资局共同批准,2万元以上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或者竞买须知、出让规则及其他文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起草、编制,由出让单位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审定。第十一条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申请书;(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证明。

5、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第十三条以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可参照建设项口招投标实施细则,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耍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Z日前,通过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正副本送达指定地点。(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投标人参

6、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小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的物的性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

7、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第十四条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十五条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五)主持人叫出起叫价;(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七)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A)主持

8、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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