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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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请收集我国现行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和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5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9国有企业清产合资办法10国有企业清产合资工作规程11国有企业清产合资资金核实工作规程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2、行办法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事项的通知二.针对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概述我国对国有资产尤其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及管理方式的发展过程;1988年初,国务院把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从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1988年5月批准成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归口财政部管理。1988年9月国家及各省市均成

3、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成立,国务院确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能,重点是管理国家投入各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或人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骨干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宗旨,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效地经营和使用国有资产,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和费用,依法向国家上缴利润

4、和国有资产股权利益,实现资产增值;并按照"统一政策,分散管理"原则,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1992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阐述企业产权关系时,第一次引入了"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概念,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奠定了基础。1998年推进的政府机构改革,撤消了政府专业经济部门,解决了按条块分割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问题,这是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经济体制的重大的转变与改革。但是,产生了新的矛盾:一是政府多个部门分别行

5、使出资人职责,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二是出资人不到位,公司治理结构难以健全,难以对企业管理层实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三是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哪些行业、企业需要保持国有独资,哪些需要控股,哪些可以参股,哪些允许退出,以及如何实施等,难以有一个部门负责做通盘研究、规划和统筹。四是国有资产量大面广,中央政府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

6、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十六大的召开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几个重大问题:一是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十六大的这些论述,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三.重点区分不同主体(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7、交易(包括无偿划转)的内外部审批机构、审批程序、交易流程、交易市场等;1审批机构事业单位地方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财政部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

8、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三份)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企业(除金融类)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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