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及视同销售核算涉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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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等价内税费应记入哪个账户对于其他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价内税费应记入哪个账户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实务界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有的认为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笔者认为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理由为:1、从财务报表来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已不再区分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而是统称为营业利润,讲“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讲“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合并为”营业成本“。与此相对应,“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所核算的内容应包括-

2、主营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等价内税费,乂包括其他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等价内税费;2、根据《企业亏埃及准则一应用指南》“其他业务成本”科冃说明,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基于以上两点,其他业务应交纳的营业税等价内税费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中核算。二、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营业收入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商品用于对外捐赠、投资转山,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是否视同销售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视不同情况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一下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3、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通过以上条件可以看出,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一个隐含条件,即销售必须发生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具体分析如下:1、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对外捐赠,实质上并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没有流入的可能,因此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的条件。收入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对外捐赠既没有导致企业的资产增加,有没有导致企业的负债减少,因而不能确认为商品销售收

4、入。按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捐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2、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将口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虽然导致“在建工程”这一资产增加,可以理解为导致了经济利益的增加,但也不能确认为商品的销售收入,因为销售收入应该是在企业与外部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中产生。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是企业内部事项,不属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此类业务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3、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导致“应付职工薪酬”这一负债减少,

5、并且职工个人与受雇企业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理解为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又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因此可能确认为销售收入。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若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还本销售的会计处理还木销售是企业将商品销售以后,在未来把一部分货款归还给客户的销售方式。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木支出。从会计角度分析,企业收取的货款中含有的未来还本支出,是需要向客户支付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不应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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