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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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体工作人员;镇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镇任命或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是指对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贻误工作或

2、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由有关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实施问责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1.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的;1.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出现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2.无法定依据或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3.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口一次告知制等制度的;4.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拖拉、

3、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的;5.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全面、真实,对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不兑现、不履行的;7・对群众信访、投诉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对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处置失当,激化矛盾或造成恶劣影响的;8.外出不请示报告,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上网炒股、聊天以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9.参加重要会议无故迟到、中途离场、未经批准缺席及其他违反会议纪律行为的;10.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及其他“好处",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11.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费、集资、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

4、务的;12・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规定应当问责的。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因管理监督不力,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有多人(次)被问责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追究的,应对相关领导实施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违反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行为的问责方式为:1.批评教育;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诫勉谈话;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责令辞职;9.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视情节轻重、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的大小酌情单独或合并施行。第八条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

5、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问责的;2.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3.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4.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第十条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影响的;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对工作人员实施问责,由党委、政府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二条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区纪委监察局进行调查,并向

6、区委、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镇机关及镇任命和管理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监察室进行调查,并向镇委、镇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受理或启动问责程序:1.群众、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1.上级机关要求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3.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4.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建议;5.纪律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和考核发现的问题;6.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发现的问题;&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该进行问责的。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启动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案,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一般应在立案后

7、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问责调查报告。问责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同时附相关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党委、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发出《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决定书》,并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区直部门任命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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