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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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

2、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或要求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中,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效能问责:(一)擅自设立、变更许可事项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或者在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理由,或者受理许可申请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六)因故意或过失办理了不正确的许可事项,以致影响

4、工作效率和行政质量,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在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八)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人员从事行政许可代理活动,或者把行政管理职责违规给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的;(九)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前置条件的;(十)依法应当经过招标、拍卖或者考试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许可的;(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十二)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告知,互相推诿、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四)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而不举行听证的;(十五)违反规定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十六)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十七)其他贻误行政许可(审批)或损害许可(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征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效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

6、政征收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改变征收标准,或者搭车收费、变相征收、重复征收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或者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四)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及相关证件实施征收的;(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的;(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八)违反规定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公务交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并进行收费的;(九)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

7、变相私分征收款物的;(十)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十一)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征收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征收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第六条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行政效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三)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六)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

8、、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八)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行政效能问责:(一)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将处罚权委托给无法定资格的组织的;(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四)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而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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