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哗变》读书报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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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社会读书报告——《哗变》学院:经管学院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姓名:王帆学号:201005187读书报告——读剧本《哗变》此书的作者赫尔曼·沃克于1915年出生在美国纽约,父母为俄裔犹太移民。他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文学与哲学,珍珠港事件后,参加美国海军,在一艘驱逐舰上参加了南太平洋的战事。退役后,专事创作,先后在九部长篇小说、四个剧本、一部电影剧本和一部犹太人研究专著出版。凭借《凯恩舰哗变》获得普利策文学奖。通俗的来说,《哗变》讲述的是一个法庭打官司的故事。背景是在一艘名叫凯恩号的驱逐舰上发生了所谓下级军士人员反抗上级的哗变事变。被告人上尉玛瑞克就

2、是哗变的主角,原告少校舰长魁格则为这场所谓的哗变中被推翻的上级。格林渥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以原告是否精神正常为线索引导了这样一场出奇制胜的辩护。《哗变》以被告方的胜利为结局,但出乎意料的是辩护律师格林渥在临近剧末明确指出了此次哗变的真正主谋,即上尉基弗——最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结局十分让人意外,不过细心观察就会发现,其实作者在剧本的开始就做了一系列的铺垫。如辩护律师格林渥最初对辩护人玛瑞克表示:“我也不喜欢主持你的案件”及“我宁愿对你起诉,也不愿意为你辩护”。看到这里,当然会觉得很好奇。对于玛瑞克的提问:“你真的相信我解除舰长职务是正确的吧。”

3、格林渥仅表示“不好说”,而且也没有站在被告玛瑞克的一方认为舰长精神不正常。从他跟玛瑞克的这些谈话内容中可以觉察出,他对美国海军曾有过一些不满,但是后来他表示“不,不,不,是尊敬大官”7。这一态度的极大转变也对后面的情节有一个解释的作用。从最终的结局来看,其实格林渥是不愿意将原告打败,给他贴上精神有问题的标签,让其承受哗变的罪责。只是,出于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即要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赢这场官司,所以他不得不这么做。最后的结果也正如他所预料的:这场官司他一定会打赢的。只是他也在忍受着内心的谴责。从敬业这方面来看,他可以算是一个尽职尽责的

4、好律师。众所周知,在一般的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替被告辩护,可能要面对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一,赢了官司,有可能是获得好的名声,被人誉为“为民除害”;其二,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他们的行为往往不被人理解(正所谓“替坏人说话”、“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且被认为非常的贪婪,是吸血虫(这也是高风险带来高收益的坏处),特别是得不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和尊重。比如,在此案件的审理中,格林渥起初的一系列有反常规辩护行为受到法官大人和原告辩护律师的较大质疑,就可以说明问题。而最终的结果,看似顺理成章的打赢了官司,表面上反败为胜,让大家看到了被告玛瑞克这次

5、哗变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应该被接受的,被告也会因为这场官司的胜利而受到大众的赞扬。但只有律师格林渥自己才知道事实并没有表相那么简单,这个结局只是让真正应该受到审判的基弗从中渔翁得利。如果大众知道这结论背后影藏的真相,可能对格林渥律师产生完全不一样的理解和评论,可能会由赞美变为讥讽7。格林渥作为一个律师,却没有揪出这一“真凶”,是否应该算作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呢?关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格林渥的确是站在辩护人玛瑞

6、克的一方,而且也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论证了原告魁格在事发当时出现了精神问题,从而得出被告玛瑞克在紧急情况下剥夺原告舰长的权利是有道理的,是无罪的。所以,就不能说明格林渥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关于最应该收到惩罚的基弗却没有收到任何管制约束,这是不是格林渥的没有尽到律师的职责的问题呢?其实,虽说基弗谋划并唆使玛瑞克发动了这次哗变,实际上是用他的思想控制了玛瑞克的思想,但这只是个人的推测,并不能拿出符合法律的证据来说明基弗应该受到审判。所以,在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条规定上,格林渥也没辙。对于这样的结果,从他在最后不顾颜面失态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他也很无奈,不然他就

7、不会让基弗逍遥法外,让这个自私自利的人去断送一个为国家奋战的军官的前途和命运。我们知道律师最主要的权力——辩护权是对于司法强制性权利可能予以伤害的被告人权利上的一种帮助和救济。而且可以从辩护的产生看出,辩护权是为维护被告人私权、限制国家公权而产生的。而只有权利才是对权力约束的唯一手段。因此,在辩护这一活动上,应以权利为重,而以义务为略。7由此,律师的几项基本权利:会见、阅卷、查证、出庭,均应以相对的司法机关的被动义务为前提。辩护人的义务只能存在于另外三个方面:一是向当事人所负的受托义务;二是向司法管理机构所负的受管理义务;三是向社会所负职业道德方

8、面的义务。因此,在法庭的辩护过程中,律师主要行使基本权力,同时注意履行相关的义务。在此案例中,格林渥律师虽然不愿意为被告做此辩护,但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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