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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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

3、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

4、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七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妇女

5、组织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时,执法检查组中应当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或者其他妇女组织的人员参加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设区的市

6、、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

7、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机制。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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