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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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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时代环境权利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一、权利的法学(或法律)界定 权利这一术语是多种学科探讨的对象,在现代西方,它是由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法学家、哲学家所组成的不同学术群体共同关注的焦点。政治学家们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研究权利,历史学家着重探讨权利概念的历史涵义,法学家着重从人与人之间法定关系的角度解释权利,哲学家们则关注权利的性质、权利与义务的联系、权利的功能等问题。生态文明中所言的权利,则强调通过人与自然、人与生态之间的关系的来阐释权利。 “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
2、物,而不是实在法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权利的本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当时并不存在权利概念,而仅仅是对正当或正义等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反映,且人们权利观念并不明显。权利概念最终创制于古罗马时期,当时把凡是用法律来支持的正当或正义的事情,统称之为权利问题。就权利概念而言,“直至中世纪结束前夕,任何古代或中世纪的语言里都不曾有过可以准确地译成我们所谓‘权利’的词句。大约在1400年前,这一概念在希伯来语、希腊语、拉丁语、阿拉伯古典或中古语里缺乏任何表达方法,更不用说在古英语里或晚至19世纪中叶的日
3、语里了。”由此看来,探索权利的来源只能通过历史的、理性的分析来把握。10 虽然权利概念在古罗马时期已经形成,但至今都没有形成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许多学者在给权利做出确定性定位之后,往往受到其他学者的指责或者又重新落入自己所批判的权利定义之中。这是因为对权利问题的追问属于法哲学的范畴,而法哲学的发展之初就不存在某种确定性的因素,只不过是人们追寻某一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定形态的观念。其实,“我们不必用一成不变或死板的界线划定它的内容,指出一些肯定属于其中的东西就足够了。这样我们就可以躲过一般哲学与法哲学都要
4、遇到的下定义的困难。”因此,为了弄清权利到底是什么,需要对其内在本质进行考察、阐述。 学者范进学曾对我国学界有关权利的不同阐述做过归纳,其有关权利的论述主要是以法律视角对权利概念予以认定,诠释权利概念时非常注重法律规范的认可性和强制性,这由法律学人的专业特质所决定。而权利毕竟是一个泛概念,它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法律,除了法律权利之外还可以是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在分析权利来源之时,应该探寻前法律时期人们何以定位权利,并又是以何为基础使得前法律时期的权利提升为法律权利的。 鉴于权利概念的不确定性,有学
5、者按组成要素来定位权利概念,以此来避免因定位权利概念的片面、局限和不足而遭到学界的批评或质疑。在国内较早以要素解释方法诠释权利的学者葛洪义,他把权利要素归纳为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权利四大要素;学者舒国滢也认为,“应当从行为、利益、国家法律认可与保障三个方面来认识权利概念。自主行为是权利的内容;利益是权利存在的目的和根据;国家法律的认可与保障,则是权利的实质”;学者北岳指出“总括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只有两个:一是利益,另一是正当、应得”;对权利做经典要素性解释的学者当属
6、夏勇先生,他将权利的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这就要看你强调权利属性的哪个方面。从微观的角度看,一项具体权利之孕育、产生和确立,无非是这五个要素之形成。从宏观的角度看,权利概念产生的历史过程,也就是这五个要素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10 在国外,通过权利结构来解读权利的学者也很多。其主要代表有:德国的康德认为每一权利包含三要素,即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
7、间的外在的实践的关系、个人自由行动与他人自由行动的关系、一个人的行动如何按照普遍法律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日本哲学家高柳贤三认为权利由二要素组成,为适合于法律命令而在其限界内行动的可能性、为他人妨害行为之不能性及反抗其妨害的可能性;前苏联学者亚历山大罗夫指出权利由三个可能性不可分割地组成,即享有者本身的一定种类和一定限度能做的行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前一种能作的行为实现的可能性、在必要时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量来促使第二种可能性实现的可能性;澳大利亚法理学家佩顿也提出权利由四个部分组成,权利主体、权
8、利涉及的作为或不作为、权利客体以及受义务约束的人或义务人。10 除上述观点之外,在西方法学界不同的派别对权利的认识也各不相同。例如,19世纪末的社会法学和规范主义法学,认为权利仅仅是有益于社会的某种工具或者是实在的法律规则。社会学派以实用主义哲学作为指导原则,考虑更多的是社会及社会主体利益关系、要求和欲望。如耶林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米尔恩则强调,任何能称之为“权利”的现象,“都必须有可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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