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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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程建乐近年来,媒体和社会公众都比较关注医患纠纷。随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医疗纠纷话题在更大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讨论,而受到损害的患者在社会上赢得了更多的同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人民法院常常处于一种困境之中:一方面,受到伤害患者的利益需要救济;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的权利也需要妥当的保护。在技术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时,长期以来遭遇“六难”:立案难、鉴定难、举证难、质证难、认证难、判决难。有关医疗诉讼,我个人认为,主要有观念上和技术

2、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审判观念问题法律的正义在于“相同情形作相同处理”,因为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调整。但是,法律的正义也在于“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对于医学这个特殊的行业,显然要考虑其特殊性和自身的规律。医疗活动虽然追求一个良好的治疗结果,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又是一个建立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基础上的充满风险的主观判断过程,其服务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法理,医疗合同之责就是一种过程之责。因医疗活动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医疗结果不应成为法律设计其责任的出发点,不能用医疗结果的不如初衷或缺憾,而倒推其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

3、所应耍求的,只能是让医疗机构对治疗的过程负责,也就是耍求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尽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医方尽到了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措施也没有任何问题,仅仅是因为技术上或人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损害,就不应承担责任。医疗技术性差错在医疗活动中是很正常的一种概率事件。其次,正确理解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切实地救济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切实妥当地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两者的利益都应当有一个边界。如何识别这个边界,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题。应当兼顾具体患者的利益与更疗机构以及更多潜在的患者的利益,应当充分考

4、虑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医疗过错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损害赔偿数额等。我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有几点最为关键:一是要合理界定“医疗过错”,二是要合理设计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三是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二、民事诉讼中的几个法律技术问题1.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侵权。合理界定医疗事故的概念,是确定其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要件的构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进行了重新定义,对患者的保护上较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更加靠近《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责任。但是,需要

5、注意的是,条例第4条规定了四级医疗事故后,第二款规定,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里就存在可能人民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鉴定机构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同时,《条例》第49条还第二款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要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侵权这两个概念的。因为根据国务院的《条例》不屈于医疗事故,不等于说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就没有民法上的过错,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患者有两个救济途径:一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二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实存在医疗过错的,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处理。这也是最高法院有关通知中明确的,并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共识。1.医疗纠纷中的请求权。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不当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三种案由。这里涉及到一个请求权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种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屮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某个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提

7、到,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还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患者通过挂号,即与有关医疗机构成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受合同法的调整。因此,从法理上讲,医疗机构由于过错行为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时,产生两个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即出现请求权竟合的现象。一旦受损害的患者不以侵权责任而以合同责任起诉的话,必然遇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同的请求权,导致救济上的不同,主要有:(1)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侵权责任中,对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合同责任中,患者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违约承担举证责任。(2)损害赔偿

8、的范围。侵权责任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合同责任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诉讼时效。人身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合同责任的诉讼吋效为2年。一旦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请求权,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事实上将存在困难。同法规定的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但是在医疗纠纷领域采用严格责任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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