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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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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事实Vs占有权黄小雨(上)上传时间:2003-2-21提要:本文对占有制度的沿革做了一个较粗略的总结,比较了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上关于占有制度的差异,及萨维尼与耶林两种学说的对立。从各国占有制度的规定和不同性质的角度,分析和比较了事实法例和权利法例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对占有的性质上的四种学说分别予以分析,提出了自己关于建立占有制度的设想。整个文章的主要问题是占有性质问题,随着对占有性质问题探讨的深入,提出了自己关于建立占有制度的设想,认为我们应当建立以占有权为核心的占有权与占有事实并存的二元占有制度。同时在整个物权体系内,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归属制度
2、与以占有权为核心的财产利用制度共同构成物权体系。关键词:占有、占有事实、占有权、财产归属、财产利用一、绪论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实体,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行为。取得生产资料,创造,移转产品,用以维系生存,在这个循环的过程当中,人类总是以占有某物为基础的,同时,也可以说,人的生存,劳作,竞争均以占有为直接目的,占有在现实生活当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然而,正是这种人类生活当中最直接,最基本的状态,当我们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物权法的时候,却着实感到无比的困惑:占有这种社会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在物权法中被排在篇章的最后,而且只是寥寥的几笔.不知道是作者
3、的有心还是无意,对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即占有是什么?绝大多数作者在叙述时相同的描述如下:“占有的本质为何,究为事实抑为权利,罗马法上既有争论,各国立法例亦不一致”(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05页).在介绍完相关的制度后,大多数的作者都会表明自己的态度,那就是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05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但既然大家都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那为什么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权利呢?事实与权利如何区别,区别的标
4、准又是什么?强调占有是一种权利的意义何在?它是一种法律事实的话为什么不规定在民法总论部分而列于物权法的最后?带着这样一系列的疑问,笔者走近了占有制度.二、学界学说“占有”在各国的称谓自然各异:“占有(德:Besitz法:possession英:possession日:占有权)”(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8页).但考究各国对占有的理解,认为占有为何物的主流观点可大体分四种:(一)事实说此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耶林的解说是一段经典:“18占有是所有权的实现,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当物为我所有时,我对物的
5、请求是通过明确表达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来表现;当物为我占有时,我对物的请求是通过我自己的意志实现的,所有权是由法律作出保障的,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当然,在对占有事实的理解上学者们又有诸多见解,详叙见下文。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直至今日认为学界的主流见解。(二)权利说此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认为占有为一种权利的学者大多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权利是什么;二是现实生活的商品流通制度的需求。大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市场交易的角度而言,占有人的占有表现为权利,双方均可以依占有相信物上的转移效力。从静态而言,当占有人持有时起,通过和平、公开、长期的
6、占有,而获得所有权。从而可以得出结论:占有在静动两方面同时具有所有的一些效力,占有应为一种权利。应当说自从罗马法以来(亦即从民法产生萌芽的那一天开始),对权利说的否定就没有中断过。其评价之激烈程度,历时久远,实属少见。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与所有有太多的相似性。所以即使是承认占有为权利,但这种权利的性质也还是没有定论(如认为是一种开始的所有权?推定的权利?一时的权利?相对的权利?权利地位?弱于物权的权利等),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终究被某些学者承认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可以说是迈出了幼稚的第一步。(三)权能说这种主张主要源于前苏联,我国学界亦继受了此说。此说
7、的最大特点在于创设了“权能”的概念,认为占有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并且这种占有权能可以和所有权的其他权能发生分离。这样的解释完全是出于社会政治体制上的要求,在保护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如何理清财产的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让学者们煞费苦心,在社会政治经济的大环境下,占有只能被强大的国家所有权所吞灭。现在看来,权能说似乎和世界上的主流观点格格不入,相当多的学者严厉的批评了这种学说。但笔者认为,虽然权能说是有一些可商榷的地方(详见下文),但它毕竟是历史的产物,贡献也是巨大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翔实的分析,而非漠视。(四)法律关系说此说认为:占有很难说是单纯的事实或
8、权利,而是一种法律关系。如美国学者Harsis指出:“占有是某人和某物之间针对另一个人所形成的关系。由于它是一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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