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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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年7月27日京政发[2007]17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事项的协调适用本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执法职责有关的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牛的与执法依据适用有关的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衔接和配合,包括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

2、作配合等;(四)其他在行政执法屮需要协调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对行政执法协调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协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政令畅通。第四条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原则上依照法定职责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问题,由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被移送部门;(二)行政许可在部门间的衔接事项,由先受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

3、责协调其他部门;(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执法行为的衔接事项,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前款所列事项,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向负有执法协调责任的部门提出协调意见和建议。第五条负有执法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协调的事项、依据、达成一致的意见、实施的具体措施等。第七条行政执

4、法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有协调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协调中请:(一)协调事项与部门职责有关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协调事项与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有关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申请;(三)其他协调事项,向有执法协调职能的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提出中请;没有相应机构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也可向各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提出

5、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议。第九条协调中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包括:中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工作情况、主要争议、理由、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并附有关材料。第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协调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后,对属于本协调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开展协调工作;对不属于木协调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协调机关进行协调。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第十一条协调机关协调的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协调事项

6、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起协调申请的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木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执行;(二)对协调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或有权机关处理。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和政府决定一经作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协调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意见和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协调职责、不配合协调工作或不执行协调

7、意见,依照木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依照本规定形成的协调意见,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执行。第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Z间发生的行政执法管辖方面的争议,参照本规定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规名称】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发[2007]17号【颁布时间】2007-07-27【实施时间】2007-07-27【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279863什么是编号?【正文】北京市人民政

8、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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