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失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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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损失赔偿研究--任意解除合同类型研究二(汪兴平)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2、损失”。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二,虽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是其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解除合同方的解除合同就没有过错,如果解除合同方有过错,其应该承担过错责任;三,解除合同方,不论其解除合同是否有过错,也不论解除合同是否造成对方的损失,如果有约定责任承担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解除合同方就应该按约定承担责任;四,对于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只要不是受托人的原因,委托人就应支付委托报酬,该报酬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委托人

3、应按受托人完成的相应工作量或工作成果支付报酬;五,如果解除合同不是受托方的原因造成的,委托人除了要支付受托人的相应受托事务的报酬,还要赔偿受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对于委托人解除合同,什么是委托人应赔偿的损失,什么是委托人应支付的相应报酬,理论上和实务上都有较大的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个,一是委托人只赔偿受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赔偿受托人的合同履行利益,否则,委托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其承担的责任仍然是没有任意解除权的违约责任,二是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受托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法第40

4、5条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情形下,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报酬支付,这就间接地证明了合同履行利益可以包括在损失赔偿中,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我们撇开其中的信任关系,双方也就是一个等价的交易关系,既然是等价关系,只有赔偿全部损失对于受托人来说才是公平的,而且假如约定的报酬包括合同的履行利益,此时对于委托人来说,并不违法,而假如损失过分高于全部损失,则委托人可以以已经赔偿了受托人的全部损失为由而要求调减明显过高的部分赔偿,因此,这里的约定的上线应该基本是全部损失,而如果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不仅使从事商

5、事的受托人可能无利可图,与商事受托的目的不相符,也有可能鼓励委托人不诚信,导致委托人在委托事项的关键问题解决后抛弃受托人,而使受托人的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这样受托人也必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制衡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从而造成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尔虞我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认为(对合同法第410条的解读)“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托人处

6、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能赔偿其部分损失”(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P580),这里就将合同履行利益作为损失而包括在损失中;(对第408条的解读)“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会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将预期报酬作为损失界定(P578)。我们分析研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要合同是有

7、效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该充分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只有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导致没有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约束力的,才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没有所谓的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于一方可任意解除的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利益的情况下,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合同履行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方可以任意解除的合同,相对方应该预期对方可能随时会解除合同,因此双方间的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履行利益并

8、不都是预期利益,这是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对此风险,除非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另有约定,否则不是任何的合同履行利益都是可以主张赔偿的,比如,代理诉讼中,签订的代理合同包括一审、二审、执行,而在一审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就撤销了对律师二审和执行中的代理权,律师因委托人解除合同主张的损失就不能包括二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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