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犯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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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犯罪客体要件一、概念⒈犯罪客体:(1)社会关系说(通说):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合法权益说: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私见:合法权益说理由:①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应从法典出发(破坏资源环境保护罪②社会关系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术语,可操作性差;合法权益具体法律概念,有利于操作;③合法权益说有利于贯彻刑法的目的;④从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看,合法权益说更为合理。⒉犯罪客体要件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经被侵犯的合法权益1刑

2、法总论二、犯罪客体的种类简单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主要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普遍客体三、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⒈行为对象的概念: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物。⒉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抽象根据;行为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具体体现例如:被盗窃的财物与所有权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行为对象则未必决定犯罪的性质例如:盗窃商店里的的电线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线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必要条件,行为对象则是某些犯罪必要条件例如:倒卖文物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罪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行为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刑法总论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行为对象则不是例如:非法制造枪支罪私藏枪支罪走私枪支罪四、犯罪客体的意义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正确量刑案例1:失主、第三者从盗窃犯处偷走财物案例2:甲试图秘密偷回自己被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扣押的汽车一案案例3:甲乙丙三人为了低价收购牛肉,毒死耕牛一案3刑法总论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

4、特征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⒈共同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⒉特定要素行为对象      行为条件(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⒊学界争论⑴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客观共同要素还是特定要素共同要素说:没有危害结果就没有犯罪构成特定要素说: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成立不需要有结果4刑法总论⑵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客观要素肯定说:因果关系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否定说:因果关系是认定何种行为对应何种结果的逻辑方法⑶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客观要素否定说:客体要素说肯定说:犯罪对象是行为的针对对象⑷犯罪情节是否属于客观要素肯定说

5、:刑法中有关于犯罪情节的规定否定说:犯罪情节的意义体现在量刑轻重方面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轻罪认定罪过5刑法总论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⒈行为概念的功能⑴界限功能⑵构成功能(3)定义功能(4)分类功能⒉危害行为理论⑴自然行为说(二战前):①身体动作说(19世纪受自然科学发展影响):纯身体的动与静缺陷:包含了非行为现象,如反射动作和梦游行为②有意行为说: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的身体的动与静缺陷:未反映行为性质⑵目的行为论(20世纪60年代):行为是由目的统制的有目的的活动缺陷:不能解释过失行

6、为⑶社会行为论(战后德国):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缺陷:未解释什么是社会意义⑷人格行为论(20世纪70年代日本):被认定为行为者人格的主体性现实化的身体动静缺陷:行为概念不明确⒊折衷说:基于人的意思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1)有体性(思想犯)(2)有意性(无意思举动)(3)有害性(正当防卫)讨论:发表言论6刑法总论二、危害行为的形态1.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2.未完成行为3.共犯行为三、危害行为的形式(一)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

7、为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行为(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①成立要件:a.利用的意思b.利用的行为②处罚理由:a.工具说: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b.实行行为说:利用者主观上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对结果有实质的支配7刑法总论③类型: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c.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实施杀人行为)d.利用被

8、害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对被害者实行足抑制的身体强制使之实施(3)原因自由行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原因行为:使自己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  结果行为:在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①处罚根据:a.间接正犯说b.构成要件说(原因认定说原因结果统一认定说c.责任原则修正说8刑法总论(二)不作为1.概念: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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