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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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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身体健康,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和谐稳定,监管部门责任重大。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的法定化、制度化,无疑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次重大改革。《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段监管。同时,又赋予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六项职能。然而,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和实践,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所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诸如“毒社豆角”、“小龙虾肌溶”、“三聚氧胺”、“地
2、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私屠滥宰及病死牲畜流入市场流向餐桌的情况时有发生;街头食品和小摊贩、个体制售食品黑窝点、农村食品安全无有效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仍然存在隐患。一、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造成监管空白。食品安全监管从食品原料的种养殖、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到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现在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界定清晰的监管边界。在没有实行问责制之前,部门都在抢地盘、争利益,生怕管得少;实行问责制以后,又都往回缩,人为出现了很多监管空白。比如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猪饲养
3、属于农业部门监管,屠宰属于商务部门监管,但生猪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主体就不明确;类似的问题还有豆芽生产,超市的现做现卖,食品仓储和运输,街头食品摊点,豆腐、粉条、馒头、年货的生产、销售、流通等都存在无人监管的现象。在基层的监管实践中,流通、生产、餐饮各环节的界限难以明晰,如前店后厂是属于店(流通),还是属于厂(生产)?街头食品是属于餐饮,还是属于流通销售,还是属于生产加工?农民自产农产品、街头屠宰销售自产牲畜肉由谁监管?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中出现的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也引起了社会对《食品安
4、全法》和政府执行力的质疑。二、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由于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出现了各个部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严重地损害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监管分工的背后,其实是各部门的利益纠葛。例如一个消费者从农贸市场买了几斤鸡蛋,鸡蛋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说鸡蛋是农产品,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鉴定后说,鸡蛋是人造的,食品生产应归质监部门管,而质监部门说,人造鸡蛋没有标准,不属于质监部门管,消费者又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该部门只对餐饮业实行监管,最后鸡蛋问题还是无法处
5、理。三、保证食品安全,需长期不懈努力。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各个监管部门从自身需要出发,竞相增加食品监测设备和人员的投入,而要重新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专业执法队伍的建设,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结果是现有监督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和利用,大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具体监管中,各个部门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往往是各自为战,环节增多,必然会影响行政效率。现就整合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坚持“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督力量,理顺食品安
6、全监管体制,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的各监管环节纳入一个部门监督管理并承担责任。二是在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不变的过渡期内,采取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并赋予其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效消除“多头监管”造成的疏漏和不足,实现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统一、无缝监管。三是增强公民食品安全的意识,抵制食用污染食品,形成污染食品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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