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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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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讲义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一、合同相关的定义:1、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相互负有对价义务):2、诺成合同(意思表示)和实践合同(实际交付,如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贷合同):3、要式合同(固定的形式)和非要式合同(自由选择一种形式):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高业广告等。5、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
2、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所以《合同法》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1、交付标的物1)交付时间:2)交付地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票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的则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
3、营业地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比如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4、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是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
5、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的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4、标的物的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
6、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的规定)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5、价款支付没有约定支付价款时间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地;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6、买
7、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二)特种买卖合
8、同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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