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理解》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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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理解》学习笔记主讲人:孙应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2.11.15听课感受:1、由于受时间所限,只讲了一个多小时,所以讲课的线条比较粗,主要是分五个部分,每个部分都围绕修改前后的异同作了对比,有些着重进行了分析,有些一笔带过。2、主讲人很善于说话,作为检察长,在对律师的讲课中,从头到尾谈的都是公、检、法三家在司法实务中不对的地方。3、本次讲课主办方市律协领导承诺下次再把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领导都请来给律师讲课。具体内容:开场白+5个主体部分开场白:刑诉法的意义——我国辩护制度生长的土壤贫乏,辩护制度在我过是文革后人为制造出来的,特别是有罪

2、推定(受文革、划分阶级敌人等陈旧观念的影响),没有将律师的辩护行为和执法、司法等其他主体的行为同等对待。(戏言:防火防盗防律师)1996年修订有很大进步,但同时也有很大局限。2008年律师法的颁布,关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是巨大的进步,但是没有和刑诉法协调。本次2012年修订借鉴了律师法的一些地方。本次修改的原因:  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经济增长、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的《北京公约》、1992年的《哈瓦那公

3、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还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现行刑诉法与这些公约差距甚大。  本次修改的宗旨:促公正、促效率、保人权。五个主体部分一、关于辩护权的保障96年刑诉法规定:被告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存在的问题:1、辩护权的保障主体不完善,没有规定法院、检察院的保障义务;2、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辩护人的地位,导致律师很难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维权;3、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本人,在犯罪嫌疑人人身遭限制时,难以委托。修改后的完善:1、明确辩护权的主体(新刑诉法11条、33条)。A、犯罪嫌疑人在刑诉活动一开始就有权提供材料:B、法、检、公都有义务保

4、障辩护权的实现;C、辩护人资格、权利、义务法定。2、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A、因为刑事诉讼中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是在侦查阶段形成的;B、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讲是国际惯例;C、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起始时间,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修改为去掉“后”字。4、扩大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5、规定落实辩护权的保障主体的告知义务。A、侦查机关的及时告知义务;B、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告知义务;C、法院的告知义务;D、辩护人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的义务。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目前的规定比较分散,问题表现在:1、刑事援助

5、的受援对象范围相对过窄,只限于两类人。一是以经济困难为条件,二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2、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机关在法律援助中的衔接机制不顺畅,原来只有“被告人”,修改后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对修改后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解:1、正确把握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起始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2、注意指定辩护方式的转变。人民法院不直接指定,而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3、注意司法机关与法律援机构之间的衔接与配合。二、关于辩护人的职责与权利1、辩护人的职责职责规定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是辩护制度的核心。96刑诉法的规定与缺陷:

6、A、律师的证明责任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人权公约,而应是公诉人的证明责任。B、辩护人的职责只要只有实体上的规定,缺少程序上辩护的规定,过去只强调实体辩护,而办案人员却过多的程序违法,律师程序辩护的意见得不到支持。修改后由控方提供证据证明,体现无罪推定。2、辩护人的帮助权见新法第33条。对新刑诉法的理解:A、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和控告;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D、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辩护人的会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诸多限制:A、要求律师事先提出会见申请,报侦查机关审批,通常是采取拖延搪塞的态度。A、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加以限制,此条框被滥用。B、

7、在会见时不许律师像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甚至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使之无法交谈。C、对律师会见时间、次数的限制。修改后的理解:A、保留了96年刑诉法的规定,明确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B、律师持相关证件,看守所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会见。C、律师可以做的具体事宜。D、律师的独立会见权,不被监听的权利。E、列举了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3类案件:涉及恐怖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以及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1、辩护人的阅卷权96年法的修订的背景,只是为了行程控辩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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