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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4
《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暨请托关说查察作业说明-台南市政府全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請託關說查察作業說明簡報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簡報日期:103年10月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3大綱立法背景規範目的規範架構規範對象規範內容及案例4立法背景順應世界潮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其他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5規範目的核心價值: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政府清
2、廉形象6規範架構立法目的、定義用詞。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另案報告)、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7規範對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含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
3、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8規範對象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9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1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例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報關行與海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
4、關。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10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2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11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3費用補(獎)助:如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青輔會補助青創會、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等民間團體。12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4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機關正在辦理採購招標作業,
5、機關與某廠商之間:不論是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有利害關係。其他契約關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簽訂租賃契約屬之。13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5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稽查、核課業務之對象等。14規範內容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知所因應及進退。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
6、法人或團體而言,如係出於不同之個人或法人;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均非所謂「同一來源」。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15規範內容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舉例說明: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16規範內容定義: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處理程序:目前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準用
7、「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配合本府請託關說事件通報表)」辦理。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17規範內容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18規範內容原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19規範內容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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