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ID:13245031

大小:4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1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_第1页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_第2页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_第3页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_第4页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一點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革新政治風氣,要求本府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依法行政,確保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特訂定本規範。第二點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務員:指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2、者。但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之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五)請託關說: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六)受贈財物:指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利益。(七)飲宴應酬:指公務員參加他人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活動。第三點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政風機構受知會時應作成書面紀錄,

3、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第四點公務員無法判斷是否為請託關說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第五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5(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傷病、死亡時所為之餽贈,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四)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五)受贈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二百元以下或對機關(構)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第六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一

4、)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二)前點第四款之情形,應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三)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前項第一款退還有困難之財物,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第七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公務員本人受贈財物:(一)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之

5、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二)藉由第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後,轉交予本人或前款之人。第八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但飲宴應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於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四)長官之獎勵、慰勞。(五)公務員間因生育、喬遷、到(離)職異動及直系親屬結婚、訂婚、喪禮等因素舉辦之活動,其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第九點5公務員遇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6、款及第二項情形,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第十點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並知會政風機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十一點公務員於視察、調查或執行監督工作之出差、會議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第十二點機關因公務目的舉辦餐敘或其他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參與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二)如參與者提供摸彩或交換禮物,應出於其自由意願,並使其享有同等獲禮之機會。

7、(三)前款禮物之市價以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限。第十三點公務員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民間法人團體舉辦之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會議等各項活動,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單次總支領費用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各機關得視其所屬職務之專業領域、參加活動之性質,訂定支領標準,並函報本府核備後實施。第十四點公務員應儘量避免因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致發生財務困窘。公務員如因財務狀況異常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時,其單位主管應知會政風機構。機關(構)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