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建立会计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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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參字第○八四八六三號令修正名稱發布全文三十條第一條教育部為規範各級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提昇會計水準,促進私立學校財務健全發展,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其他法令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第二條私立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並考量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未來發展,建立會計制度,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三條為便於財務數據之比較分析,私立學校辦理會計事務,對於相同之會計事項,應為一致之處理。

2、教育部為使各私立學校處理相同會計事項有一致之原則,得訂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簡單者,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得徑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不另建立會計制度。第四條私立學校經核准另設有醫院、工廠、農場等附設機構,且有對外營業行為者,該機構之會計制度,應另行建立,並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五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比照學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次夫七月三十一日終了,並以年度開始日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第六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應明定下列事項:簿記組織系統圖。

3、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其他應行規定事項。第七條私立學校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基礎。第八條會計報告,分為對內報告及對外報告。對內報告得依管理及統計分析之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外報告應依有關機關需要之會計事項編製。第九條會計科目分左列五大類:一、資產。二、負債。三、權益基金及餘絀。四、收入。五、支出。第十條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一、帳 簿:謂簿籍之記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並應區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二

4、、備查簿:謂簿籍之記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第十一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分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分收入傳票、支出傳票、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第十二條私立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會計年度終了,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委請經教育部認

5、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十三條私立學校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編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第十四條私立學校除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附設機構依第四條規定另訂有會計制度者外,其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登帳並全數表達,不得另行設帳處理。第十五條私立學校所有收入,均應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提款時,應以支票為之,由校長、主

6、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第十六條為保障資產,私立學校應依內部控制原則,訂定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八條私立學校會計事務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務之事務。第十九條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除直接受校長之指揮、監督外,有關會計事務應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與輔導。第二十條私立學校主

7、辦會計人員,由校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任用之。但董事會不能行使同意權時,由校長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任用之。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校主辦會計人員或佐理人員。第二十一條私立大學、學院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曾任公私立大學、學院主辦會計職務者。二、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荐任第八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以上者。三、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荐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會計、審計、財稅、金融等職務四年以上者。四、經高等或相當考試

8、會計審計或相關類科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會計系、所畢業,或商學、經濟、企管、財稅、金融、銀行、保險等相關系、所畢業,修有會計學分,並曾在公私立機構實際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者。第二十二條私立專科學校主辦會計人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具有第二十一條各款遴用資格之一者。曾任公私立專科學校主辦會計職務者。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荐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職等之主辦會計職務二年者。曾任政府所屬機關(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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