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MBA课件:经济法(2民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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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原理摘要一、代理二、时效三、地域管辖、证据、财产保全四、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一、代理•一起空运纠纷引起对外贸出口代理的法律思考【案情简介】1995年7月,某厂(以下称甲厂)接到外商生产服装订单,因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委托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代理出口,同年7月6日,乙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由外商向乙公司订购12000件服装,其中空运5000件,海运7000件,付款方式为汇款交单。售货确认书双方签字前,工厂认可了上述售货确认书的内容。同年8月16日,乙公司与甲厂签订外贸出口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出口服装12000件,暂定价格每件92元,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及国内外

2、一切运杂费由甲厂负责;乙公司负责配额、租船订舱、办理单证结汇手续。等外商付清货款扣除运费和配额费后,按1:8.45的汇率折算人民币给付甲厂,并约定如外商在货到港后30天不提货,一切经济责任由甲厂自负。同年8月24日、9月2日甲厂先后交付服装3960件和8040件,乙公司根据甲厂书面指令分别办理了空运,海运出口,委托银行进行付款交单,并垫付了有关费用,事后,乙公司告知甲厂,外商未付款但提走了空运3960件服装。对此,甲厂认为,根据售货确认书明确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外商未付款不可能将空运货物提走,只能是因乙公司未执行国际贸易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在未收到外商的货款前就将货物空运运单交给

3、了外商,以致货物无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厂要求乙公司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判认为,乙公司在代理甲厂出口服装中,与外商签订定售货确认书,对空运货物结算方式明显失职,致使货物被外商提走却未能收到货款,应对甲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服该判决,而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厂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出口代理协议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依法确认有效;甲厂明知乙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并予以认可,故有关付款交单结算风险应由甲方自负,外商违约造成空运服装货款损失不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一、代理的概念、特征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4、的民事(商事)活动。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法律行为。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③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④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1、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关系的产生可以·由被代理人授权 ·法律规定 ·法定代理 ·一定权力机关指定2、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3、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几种情况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原因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 ①定义:指代理人利

5、用享有的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②滥用代理权的几种情况:·为自己代理 ·为双方代理 ·恶意代理 ·违法代理2、无权代理: ①定义: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②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 ·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见案例)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根据第三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况是否知情,将无权代理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狭义无权代理(有些情况可特殊处理) ·被代理人的追认和拒绝权(案例)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二种:表见代理·概念和意义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越权代理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某市农机

6、具制造厂采购员单某受单位的委托,去外地推销产品和催要货款。在此期间,单某认识了某日用化工厂的采购员司某,经其介绍,单某用本厂的空白合同书与胜利服装厂签订了购买皮夹克的合同。合同规定:胜利服装厂售给农机具制造厂皮夹克100件;每件单价200元,总金额20000元;交货日期为1998年10月;农机具制造厂派人到胜利服装厂验收,货到付款。单某回厂后,未向厂领导汇报订约之事,只把皮夹克的样品让副厂长看看,并征求其意见,是否购买一些作为福利用品使用,副厂长当即表示拒绝。于是,单某便去某商店和某服装店推销,均未推销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单某将合同书交给日用化工厂司某,委托其将合同书退给胜利服装

7、厂,解除合同。司某未退,将合同书压下。1998年10月,胜利服装厂一次性把200件皮夹克发到某车站,当委托银行承付结算时,农机具制造厂以未签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胜利服装厂以农机具制造厂不履行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胜利服装厂)与被告(农机具制造厂)签订的购买皮夹克合同,纯系单某超越代理权所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被告单位不负法律责任。由于单某背着厂方,擅自与原告单位签订合同,应追究其个人责任。原告在签订合同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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