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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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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暂行)师大人〔2005〕15号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精神,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名师上讲台,引导广大教师高水平完成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二、天津师范大学教学名师是指能够出色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且在本科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师。三、学校对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是学校教师聘任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人事处、各学院要密切配合做好教学名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四、教学名师具有荣誉称号的性质。要充分发挥
2、教学名师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第二章评选条件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含高级实验师),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0年以上。长期从事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承担2门以上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累计讲授基础课的教学班级在10个班次以上。二、师德高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誉。三、教学效果好,教学评价在本单位名列前茅(学生、专家、同行);近三年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200课时。四、近三年至少指导出一篇校级优秀本科论文或两篇院级优秀本科论文。五、坚持因材施教,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3、符合现代教学理念,融思想教育、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等素质教育于一体。六、积极进行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所承担的课程中至少有一门是本人主持建设并完成的校级以上(含)的精品课和优秀课。所教授的各门课程的教学文件完备且符合质量要求。第三章评选方法一、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人,严格执行评选条件。采用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研究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三、学校对推荐教学名师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4、等对被推荐人选进行现场听课、评议。最后由学校聘任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四、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学名师人选并进行表彰。第四章奖励和待遇一、教学名师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二、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3年一个周期,满3年经过复查符合教学名师条件者,可以继续享受相应待遇。三、教学名师在规定周期内,每年给予4000元绩效津贴。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保持教学名师称号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对教学名师在职称评定、越级晋升工资、评优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五、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ΟΟ五年四月二
5、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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