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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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1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國內地方勞工業務單位:勞工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縣、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台南縣、雲林縣社會局:屏東縣、基隆市、苗栗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嘉義市、嘉義縣、南投縣、金門縣、宜蘭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桃園縣民政局:連江縣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立法目的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檢查機構勞動

2、檢查機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代行檢查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目前設立之勞動檢查機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組第二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第四組勞動檢查科檢查人員勞動檢查員: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代行檢查員: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勞動檢查事項範圍依本法規

3、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勞動檢查方針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及處理原則、其他必要事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勞動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職業災害統計指標失能傷害頻率(injuryfrequencyrate,FR):失能傷害嚴重率(injuryseverityrate,SR

4、):勞動檢查結果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作業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農藥製造工作場

5、所。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容量: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事業單位

6、之停工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死亡災害者。發生災害之罹

7、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火災、爆炸。中毒、缺氧。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1)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

8、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2)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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