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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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2010.10.1116:00:02    浅谈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网站首页图片新闻通知公告经验交流服务经济情况反映检察简报工作动态检察调研风险防控您现在所以位置:首页-检察调研浅谈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制度北京时间2010-10-1116:00:02赵天明检务公开制度是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关会议的精神,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而制定并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的一项制度,也就是从那时起,检务公开制度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

2、展和有序地实施;自高检院作出《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至今,高检院先后颁布了七个涉及检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文件,如今,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内部改革的制度,经历了十二年的实践,回顾过去的十二年,该项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检察工作实践中都有很大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由于对该项制度的认识程度不一和实践不足,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就要进一步转变执法思想,提高认识,健全和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倡导“阳光检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本文中,笔

3、者就检务公开制度的内涵、特点及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一、检务公开的内涵及特点(一)检务公开的内涵对于什么是检务公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和认识,有人认为检务公开就是高检院1998年10月确定的“检务十公开”或者说是高检院2006年6月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十三项内容,也有从理论上阐述认为,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机关进行的检务活动应当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或者检察机关所从事的各项检务活动应告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当公布于众,以求更好地接受监督,在上面有争议的表述中,对检务公开的界定主要放在了公开的对象、范围和方式上,把这些方面综合

4、起来进行考虑,其实就是对广义的全面检务公开和狭义的相对检务公开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检务公开是高检院所规定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而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通过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法的公正价值。所以,检务公开必须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这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因此,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将检务公开概括为: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同时高检院在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申请公开制度

5、,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对个案的诉讼过程、办理情况予以公开,申请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拓展了检务公开的内涵。(二)检务公开的特点1、检务公开在对象上的广泛性。检务公开既包括对外公开,也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公开,既包括向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申请公开制度等事项,向人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性质、职权、执法程序、办案规则、举报、申诉的途径、方法等事项,又要协调上下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做到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该沟通的沟通,该通报的通报,这样就形成了以检察系统内部监督为前提,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

6、、参与和监督为重点,以人大、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监督为保障的系统性检务公开制度。2、检务公开在范围上的明确性。制度化的检务公开要求公开范围的明确性,高检院在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检务十公开”以及2006年6月《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了检务公开的范围,高检院的文件和规定,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来划分检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的,具体说,就是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以外的事项一律公开。国家秘密是推行检务公开的一条重要边界,不可逾越,检务公开也要以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权利不受侵犯为前提,这是现代

7、民主法制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要要求,检务公开无论是行使侦查、公诉,还是其它法律监督职能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会搜集或知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些信息,就要注意保密,不得随便公开,这是一个例外,但对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重大而又有影响的案件,适时地让公众知悉这些案件的办理情况,消除公众的疑虑,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一)检务公开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观念,形成“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少数地方检务公开形式单一,时有

8、时无,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检察工作的长期促进效应。(二)检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有的检察人员担心检务公开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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