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案例讲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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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营销案例讲座1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李茂盛保险常识中途退保我能领取保险金吗?  南日律师事务所:  从1991年开始我继父为我投了“子女婚嫁金保险”,我继父作为“投保人”每年交60元的保险费一直至1997年。因1998年4月我继父与我母亲离婚,从1998年至2005年的保险费都是由我母亲交的,但一直未变更“投保人”。现在我已20岁也不想再续交保险费,我向保险公司要求提取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我继父的身份证,我继父又不愿提供,我该怎么办?如现在退保将由谁领取保险金?“子女婚嫁金保险”是父母为子女将来婚嫁做准备

2、投的一种储蓄性保险,一般此种保险合同是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在该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因你未提供该保险合同,从你的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因你继父与你母亲已于98年离婚,因此从离婚生效之日起你继父已与你解除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你继父对你已不具有保险利益,又因你母亲续交保费时并未更改投保人,因此该保险合同从

3、你继父与你母亲离婚生效之日起便已终止,你母亲从98年至05年的续交保费行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但保险公司应退还你母亲所交的保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且你还可以主张91年至97年该保险单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因为父母为子女投保“子女婚嫁金保险”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又因为“子女婚嫁金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它带有为子女储蓄的性质,因此由该保险单所获得的价值应属于受赠与人(既此合同的被保险人)。至于由谁去办理领取该阶段的现金价值,须看该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

4、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人寿保

5、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投保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办理索赔并得到保障,为什么要规定索赔权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呢?规定索赔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

6、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主持人提示 索赔请求受法定的时效期间限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导致索赔权依

7、法消灭。时效期满后,如保险人继续予以理赔的,其理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报案与索赔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如果保险条款分别对其规定了期限要求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受其约束。根据国家保监会的批复,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但保险条款的此类约定不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投保人万一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怎么办?2006-07-20来源:法易   这种情况只出现于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身上。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按期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投

8、保人因各种原因也许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为了不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     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负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汽车保险常识介绍在汽车保险中,什么叫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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