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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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刑法分则第1章第114-139条,26个条文,42种罪名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一)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本罪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3、几类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4、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大型群众性

2、活动安全事故罪(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消防责任事故罪(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后六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二)本类罪的罪过问题本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有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3.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与失火罪……(三)本类罪的客体问题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而不在于行为人是

3、否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公共安全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结果不特定)(四)本类罪的构成特征——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五)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常常

4、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濟南7.9爆炸案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柳海平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关于放火罪的相关问题(1)放火罪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是既遂。(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

5、(4)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犯罪分子在故意杀人、盗窃等犯罪行为之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的,如果该放火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数罪并罚;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事后不可罚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5)放火罪、爆炸等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以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罚。某年12月12日,公司总经理发现被开除的董某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欲行

6、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毒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例1【问题】(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

7、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趁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

8、罪中止,因为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及解析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余万元。案例2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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