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244696
大小:111.50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9-09-11
《2014年高考语文试题新课标二卷简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4年高考语文试题新课标二卷简析说明:本文是依据网上所给答案所做的个人分析,不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只是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第I卷阅读题甲必考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一、(1)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2)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3)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4)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第一段共4个句子,讲我国
2、从周代起就已经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留下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二、(1)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2)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3)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4)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29(6)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
3、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第二段共5个句子,讲汉唐时期对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三、(1)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2)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3)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
4、,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4)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5)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6)“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都城纪胜》(7)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籍,否则就不能从业经营。(8)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拉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行为。(9)除了由行会把
5、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予以严惩。(以上第三自然段共9个句子,讲宋代市场的繁荣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宋代采取的“行会”管理方式。)四、(1)上述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也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29(第四段1个句子,讲中国古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摘编自张炸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段落句数内容一、4讲我国从周代起就已经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留下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二、6讲
6、汉唐时期对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三、9讲宋代市场的繁荣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宋代采取的“行会”管理方式。四、1讲中国古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举措可以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1.下列关于原文第一、二两段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周代统治者严禁未成熟的果实和谷物进入流通市场,以防止此类初级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正确。见第一段的第3句话。(3)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B.《二年律令》与《唐律》都规定,凡出现因脯肉有毒而致人生病的情况,食
7、品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剩余的肉食。(正确。见第二段(2)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和第二段的(5)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29C.《二年律令》中的规定注重对主使官员责任的追究,而《唐律》则更加强调对伤害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追究。(不正确。见第二段(2)汉朝《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