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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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的思考【内容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它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的限制,但有一处不足,就是离职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给付多少没有规定标准,导致裁判标准多元化。【关键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离职;标准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

2、款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机密,保持竞争优势的法律手段之一,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与员工签订的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条件的协议,用以限制员工在职或者离职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应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就必须规定补偿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补偿金数额过低,那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各地规定也不相同,在深圳、珠海、宁波、江苏等地确有规章规定,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协议将自行终止。而

3、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如果竞业条款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条件,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补偿,而劳动者离职后又实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这属于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自己对竞业限制员工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按照当地的标准或当地的待业规定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条

4、款的法律漏洞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保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调控,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在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这一条款中,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什么标准给予多少,致使用人单位尽可能压低经济补偿金额。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4年4月林某进入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外销员、外销经理。2007年12月19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敬业限制条款,若违法竞业限制条款,林某要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的50倍的违约金。2010年3月30日,林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单位基本相同。5月14日,林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月

5、20日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2010年4月至5月期间,林某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原公司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行为。林某已然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因此向林某索赔其一年工资的50倍违约金114万元,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将竞业限制违约金适当调整为4.5万元”。从该案例中对竞业限制补偿金赔偿标准的不足可见一斑,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很低的经济补偿金,但却可以索要高价违约金,不利公平,应加以规范,建立统一的标准。三、国内各地法律法规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比较由于我国《劳动

6、合同法》中23条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不足,导致各地方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多元化。浙江省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法》第15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江苏省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就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

7、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宁波市的《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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