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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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否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刊载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XX年第十五期P50  案例:我于20XX年从高校毕业后,被聘任到某民办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与其他老教师都是签定的长期劳动合同,而对我们新进的几个教师却是每学期签定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个月,到期终止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今年下学期签定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我们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学校拒绝。学校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两次合同之间是间断的,不属于“连续”签定的性质,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2、动合同的条件,同时,由于连续工龄始终不满1年也无权享受带薪休假。  请问:应当如何理解“连续”的含义,法律应当如何禁止这种行为?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51Law法治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3、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为法律没有明确间断多长时间算做不连续,各地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围绕以上三种情形中的“连续”,出现了大概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即使间断1天也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连续。持这种观点的人,其理论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复函》明确

4、,“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即:“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同样推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是连续的、无任何间断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1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其理由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主要表现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而劳

5、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资支付最长周期和社会保险缴纳周期为1个月,超过了1个月,因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都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义务也随之丧失。因此,将1个月作为是否“连续”的界限暗合了立法精神,如果超过了1个月,在用人单位管理缺位的状态下仍作为“连续”对待是强加于用人单位不切实际的责任,也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6个月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其理由是

6、,1963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明确:“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之所以规定6个月,是因为时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且给用人单位用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规避连续工龄计算以巨大空间,时间太长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很好的连续,给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6个月时间比较适中,对劳动者、用人单位都不致产生重大的影响,可以达到二者

7、利益的平衡。深圳市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规都采纳了这一观点。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以固定的除斥

8、期间作为划分是否连续工作的界限,具有狭隘和片面之处,不能很好地体现立法本意。工龄是否连续或者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是否连续,应当以涉及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管理关系等综合考虑其是否彻底中断为标准。同时还要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平衡责任分配。根据以上理由,可以按照15日和1年作为判断是否连续的两个标准: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15日作为是否连续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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