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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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因果关系第一节因果关系的概念及意义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区分因果关系、违法性与过错仍然是必要的,即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者其控制的物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或者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意义1.自己责任原则的需要2.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第二节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内容1.在判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之时,只有当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2.在明确因果关系时,必须将原因与条件区别开来。3.在决定原因制造者法律责任时,应

2、依据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原因力”)的不同,进一步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4.在过错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原因力的强弱;而在原因力相同的情况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过错的大小;在原因力与过错程度都相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平均分担责任。(二)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缺陷1.混淆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中因果关系2.混淆了法律中的事实与科学中的事实3.将条件排斥在因果关系考察范围之外也不妥当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的、本质的必

3、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存在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三、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1.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2.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意义第三节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一般的判断规则一般情况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规则采取的是所谓的“条件说”,普通法中称为“Butfor”规则。只有那些在其不存在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简言之,即“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就属于结果

4、的原因”。如果某一条件符合该等要求就属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原因。二、聚合的因果关系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1.并存的积极原因2.并存的消极原因三、共同的因果关系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2.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四、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所谓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因果关,此种因果关系类型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过失的

5、被告中的某一位的行为而造成的,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其二,被告的行为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确切地证明二者之间的事实联系。第四节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一般的判断规则(一)普通法系在普通法的侵权法中,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的两个主要理论就是直接后果理论与合理预见说。直接后果理论是指,倘若被告的积极行为在没有外因介入的情况下直接产生某项损害结果,该结果就属于直接后果,至于被告是否能够合理地预见无关紧要。如果被告行为之后介入了某一新的独立的原因,因该原因引发了损害后果,那么损害就不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后果。(二)德国法1.相当因果关

6、系说2.法规目的说二、假设的因果关系所谓假设的因果关系(hypothektischerKausalitt)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即损害已经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发生,但是即便引发该损害的加害行为不存在,损害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任何关系的原因而发生。其中实际引发损害的加害行为称为“真正原因”,而那个并未实际发生的原因称为“假设原因”,该假设原因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或者事件。三、超越的因果关系“超越的因果关系(overtakingcauses)”在德国法上也被称为“修补的因果关系(UeberholendeUrsache)”,它是指在时

7、间上延伸的累积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同于累积的因果关系之处在于:两个加害行为并非同时发生,而是在时间的延伸过程中依次发生。第二个加害行为既没有加强也没有抵消第一个加害行为,但是可能对由于第一个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评估加以修正。第五节因果关系与介入的因素一、介入的因素概述当考察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或某种外在事件的介入以致中断了这一事实因果关系。这里的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行为或外在事件必须是在被告行为发生之后产生的,才属于介入的原因。如果是同时发生的,则属于并存的原因(concurrentcau

8、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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