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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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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模拟法庭设计一一、课题背景近些年来,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一直递增,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危害人民的利益。尽管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去严惩犯罪者,但仍有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决定从这方面着手,在社会进行调查、旁听法庭的公审,设计个案,进行一个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增强法律意识。二、设计目的与意义我们设计这次模拟法庭,是让中学生在成年之际增强守法意识,了解多些法庭作用,正确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做有益于社会与人民的事。一阶段时间主要任务阶段目标一一周查询资料了解学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二周旁听视察了解法庭审案过程三二周社会调查搜集案例四二周整理与分析资料为模拟报告服务五一周模拟报告为演示报告准备、二
2、. 设计的过程我们的整个设计包括查询资料、旁听视察、社会调查、整理与分析资料、模拟报告。我们将它分五个阶段,活动步骤如下图所示:前三个阶段进展得较顺利,我们着重利用了上网工具兼法律书籍,从中探索、提炼出必要的资料辅助研究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有了这个基础,我们小组随即开展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在第四阶段里,我们在整理资料与分析资料中,发现了某些漏洞。诸如:案例的起因、经过、结果不够详细和明确;缺少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一小部份资料由于疏忽大意失踪了......它们搞得我们组员间产生摩擦,甚至有放弃的念头。后在组长的指引与调解下,请求老师的帮助,上下齐心,信心倍增,经过一番努力的再做与收集,
3、终于将它完整地补上而且做好。在第五阶段里,我们在老师的指引和帮助下,组员团结一致、互相协作,抱着高度的责任感与创佳绩的信念,历经了多时的艰苦工作,终于完成了。大家都感到很欣慰。四.预期成果我们的预期成果是搞好模拟法庭设计,它分成三个部分,我们以书面表达,分别是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和判决书。组员潘以生李永祥辩护人曾杏姬何志映被告人李某梁某审判官罗志成陪审员剩佘成员检察员黄绮君原告叶锡恩起诉书被告人梁某,花名“阿云”,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人,农民,住在A村。2001年8月19日被捕、同年9月12日再被逮捕。现在押于南海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
4、族,广东省南海人,农民,住在B村—队。2001年8月19日被捕、同年9月2日在被逮捕。现在押于南海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李某合伙抢劫一案,由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李某密谋后,于2001年8月18日凌晨携带两把水果刀窜到C市D镇娱乐城附近,乘坐张某所驾驶的出租汽车把他骗到D镇某路段,俩人用刀对张某威胁,强行搜身抢去张某的人民币约90元,得手后,俩人即逃离现场。当他们逃至某综合市场时被接报的公安干警捉获归案,缴获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胁迫的
5、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某、李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应当从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黄绮君二00年九月十三日(2)辩护意见书(2.1)关于梁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各位陪审员:你们好!根据南海市人民法院的指标,我担任梁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案卷,向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认为应对梁某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程”的原
6、则,指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带公安机关起回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在本案中,他虽然手持凶器进行抢劫,但没有给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理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梁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七周岁,犯罪时没有卑劣行为和恶劣言语,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鉴于本案有以上的情形,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量刑时,予以减轻刑事处罚,或宣告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坚持的原则,更好的保护
7、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以充分考虑!律师:曾杏姬2002年9月2日(2.2)关于李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意见审议长、各位陪审人:你们好!根据南海市人民法院的指标,我担任李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案卷,向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认为应对李某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出如下的辩护意见:㈠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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