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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9
《侦监工作适用新刑诉法中出现问题和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侦监工作适用新刑诉法中出现问题和对策新刑诉法赋予侦监部门新的更多的执法任务和监督职责,如明确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对侦监部门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下面结合侦监工作实际,对适用新刑诉法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意见。一、侦查工作贯彻新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观念转变缓慢。主要体现在逮捕条件的把握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司法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执法思想观念仍或多或少存在,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满意感、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发生冲突时,利弊权衡,促使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天平偏
2、向于“构罪即捕“。2、逮捕必要性条件不具体。新刑诉法虽然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但均用词为模糊用语,属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承办人员因人而异,理解上也会出现偏差,容易与侦查机关产生意见分歧。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不明。新刑诉法并未明确侦监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中应当承担的职能与排除程序,但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而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因为期限短,除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会发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很难发现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证据,此外
3、,即便发现,在短期内也很难通过调查进行查证是否应予排除,如果该证据不影响定罪,则可作为可疑证据不予以采信,但如果影响定罪,是否采信对于案件的质量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信息不畅通。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是刑诉法首次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侦监部门而言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由于公检两家办案单位信息沟通难以实现完全畅通,对侦查机关办案进展情况,侦监部门无法完全掌握,嫌疑人羁押一段时间后到底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在目前这种工作模式和状态下,侦监部门是难以真正进行审查,也是难以确定有无羁押必要的。5、人案矛盾突出。新刑诉实施
4、后,侦监部门增设了应当、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非法证据排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工作量较之前新增近一半,大量工作的增加将给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阻碍。以我院侦监部门为例,侦监部门2人,现有日常工作已让侦监干警忙的不可开交,面对工作量的增加,有些工作仅浮于表面,根本无法深入开展工作。此外,新刑诉法对侦监工作各项制度的完善、建立,需要检察干警不断增强相应的办案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化解社会矛盾时等能力,对检察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侦监部门的应对措施1、转变执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侦监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到与惩罚犯
5、罪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2、健立建全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健全“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统一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报捕时需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有相对应的证据材料;二是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与监所、公诉部门的沟通,及时、全面审查,确保提出的建议有据可依,并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三是建立'‘非法证据合理排除程序制度”,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阶段发现的可疑证据,可以要求侦查机
6、关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正或说明,必要时应针对可疑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侦查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力的,应当承担证据不被采信的不良后果。3、加强沟通协作。检察机关侦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将互相配合原则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更好的发挥侦查监督职能。4、组织学习,提升干警监督能力。侦监部门要组织干警开展针对新刑诉法的学习、研讨活动,认真分析、研究新刑诉法。在工作中,可采取组织集中培训、邀请求专家精讲、业务知识竞赛、典型案例研讨、参与刑事和解工作等多种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升干警各项能力。(
7、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宜丰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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