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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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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自侦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浅析自侦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摘要J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有重要修改,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也给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文章针对其中证据制度、辩护制度方而关于自侦工作的内容修改以及可能给自侦部门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进而提出自侦部门应对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建议。[关键词]新刑诉法;自侦部门;辩护制度;证据规则人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不管是新工具的使用、技术的变革,还是制度的
2、不断修改和创新,多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纵横不出方圆,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无论是我国实体法的改革完善,抑或是程序法的与时俱进,其目的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保障其更有力的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无论刑诉法如何修改,万变不离其宗。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时代在进步,法律随之进步。刑事法律实践屮的天平在惩罚犯罪和保障权利之间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以达到控辩平衡。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1996年修订
3、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其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而有重大修改,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耍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但不可忽视的是,它也给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辩护制度修改从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37条的规定可知,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会见时不被监听等,这些变化导致侦查工作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加。自侦案件基本是职务犯罪案件,而职务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发现难、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问题突出,因此自侦案件屮言词证据非常重要。而介入时间提前使得律师在侦查
4、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有少数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违法替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教唆其翻供,给自侦工作带來极大的干扰和阻力。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满足了犯罪嫌疑人寻求帮助的心理,强化了其侥幸心理,极大地增强了其对抗侦查的能力。一般而言,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比较脆弱,是办案机关顺利实施审讯从而获得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最好时机,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侦查部门在工作时处于被动,挑战较大。(二)证据规则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
5、罪”,实际上是确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证据规则,有利于保障取证活动依法进行,遏制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获取其有罪的重要证据z—,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往往会使得案件侦破发生突破性进展。新《刑事诉讼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要求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转变侦查模式和侦查结构,这种无限接近于沉默权的规定不仅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取证和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求侦查部门改变以往侦查获取证据模式o侦查部门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时,才可了解案件的來龙去脉,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量刑等均需由侦查部门來通过其它方式取证证明。因此,不
6、得自证其罪既要求侦查工作寻求新的侦查模式,同吋也对侦查干警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得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也是重视保障人权的体现。然而,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突破案件的职务犯罪而言,无疑为涉案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辩护理由。检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吋,常用的手段就是通过攻心、感化、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攻心、法制教育说成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威胁恐吓而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这就对侦查的手段、方式、办案技巧等各方面都
7、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有一定了解,尤其对刑诉法较为熟悉的,他们就可能利用自侦部门在工作中的诸多限制来抵制讯问,抱着“熬过去就没事了”的心态,等着律师的“援救”,顽抗到底。自侦部门只有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挑战,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否则,程序法的进步反而会使得刑法打击犯罪的效能降低。二、自侦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自侦部门的T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初衷并非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目的也绝非包庇职务犯罪,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必然结
8、果,吹响了自侦工作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人性化的号角。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迎难而上,寻求新的突破,以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挑战,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夯实基础,重视初查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难免使口侦工作陷入一定的被动局面,自侦部门就必须在初查阶段争取主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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