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材料及元件制造业放流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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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10090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十條第一條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總毒性有機物:係指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三氯甲烷、1,2--氯乙烷、二氯甲烷、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漠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鄰苯二甲酸丁苯酯、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

2、氯化碳及蔡,計三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O二、新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尚未完成規劃者,或已完成規劃,但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三、既設事業:指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第三條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列管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第四條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第五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第六條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路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第七條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爾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

3、,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一、水溫:攝氏度(°C)。二、真色色度:無單位。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mg/L)o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鑼子濃度指數外,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令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第九條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隨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糧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前項廢水量所占比率,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

4、算之。第十條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附表項目水溫限值備註三八(適用於五月至九月)適用放流水排放至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三五(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四二,且放流口水溫用放流水直接排放於海洋距排放口五百公尺處者。之表面水溫差不得超氫離子濃度指數過四六・。一九・o氟鹽硝酸鹽氮氨氮_五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事業。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之新設事業。七五一、適用排放(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之既設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二、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

5、)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之既設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正磷酸鹽(以三價磷酸根計算)四・。適用排放廢(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事業。酚類—O■陰離子介面活性劑—O氨化物—O•油脂(正己烷抽出物)—O溶解性鐵—O溶解性鎰—O编O•O三鉛—O•總路二•O六價錯。・五總汞O■OO五銅—O■鋅五・。銀O・五鎳—O■硒O・五碑O・五硼—O■硫化物—O•生化需氧量三O化學需氧量—OO懸浮固體三O真色色度五五O$8O—■O—•鉗O・六總毒性有機物—.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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