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三章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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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机构一、中央行政机构1.夏商西周时期夏朝:六卿、三正、四辅臣、三老五更商朝:王畿(内服)——卿史、御史、尹等畿外(外服)西周:周天子——卿事寮和太史寮。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中期,多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司类官职。战国的相制。3.秦朝皇帝制度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後世。其议帝号。」丞相绾、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

2、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制曰:「可。」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後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三公九卿: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者。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管理图籍、章奏、监察官吏。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

3、育、事务之官。主要有(1)奉常,(2)郎中令,(3)卫尉,(4)太仆,(5)廷尉,(6)典客,(7)宗正,(8)治粟内史,(9)少府。4.汉朝汉初沿用三公九卿制度。西汉中期中朝、外朝之分武帝时出现了尚书台。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制度逐渐形成。从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晋以后形成中书省。东晋时出现门下省。南朝刘宋时,尚书台改为尚书省。6.隋唐三省六部制尚书执行。中书出令。门下封驳。7.宋元宋代两府三司中书门下:掌管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事。三司: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司长官被称为计相,权任甚重。元代中枢机构采用中书一省制。枢密

4、院掌军事御史台掌监察宣政院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8.明清明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九卿由六部尚书和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组成。成祖时,命学士入阁。逐渐由编修检讨之官参与机务要事。内阁大学士地位多兼尚书衔,权势日重。清朝基本沿用明朝的内阁,但内阁只能处理日常一般政务。重要事务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处理。康熙时设南书房。雍正时设军机处,由临时机构演变为中枢常设机构。清朝增设理藩院、宗人府、内务府等机构。9.清末清政府在20世纪初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对官制进行了改革。对中央一些部、院

5、等机构或改名,或合并。二、地方行政机构1.夏商周时期商朝已按地域来组织和管理居民。商朝初步形成地方组织体系。如“百姓”、“里君”。西周:国、都、邑、郊外等。2.春秋战国春秋中叶以后,县和郡逐渐发展成固定的地方制度。县设县大夫(或县令、县尹)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命。郡设郡守,郡守的地位比县大夫低。战国时,郡的地位遂高于县,郡以下分设县。县下设乡、里3.秦朝秦朝以郡为地方最高行政机关。郡设郡守,郡下设县。县令为县的行政长官,县下一级的地方基层组织有乡、亭、里。4.汉代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东汉末期出现“州”,形成州、郡、县三级。5.魏晋南北朝

6、除继续沿用东汉末年的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外,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出现带军事性质的地方行政制度。6.隋唐隋朝州、郡、县三级制度改为州、县二级制度。唐朝沿用,州、县分别以刺史、县令为长官。唐太宗时,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分全国为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后逐渐演变成高于州的一级政权机关。唐朝出现府。7.宋代(1)在府州之上设置路。路设四司:经略安抚使(帅司)、转运使(漕司)、提刑按察使(宪司)、提举常平使(仓司)(2)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8.元朝元以行省为固定的行政区域,形成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各级

7、地方皆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人掌握实权。9.明清明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同为一省长官。府设知府,县设知县,统掌所辖区的行政司法。清朝在各省设巡抚作为省的长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二司”,为其下属。一般每两三个省设一总督。省以下仍为府、县两级。第二节职官管理制度一、官吏选拔1.先秦夏、商、周实行世袭制。春秋实行荐举、选举、军功、游说、招贤、荫袭2.秦朝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都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秦朝对于官吏的选任标

8、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即所谓“五善”。要求为官者要明悉法律令,并以是否通晓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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