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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本办法规定二^一条,于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丿和II1档案法》O第二条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各类学校归纳在事业单位中。第三条规定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单位所负责任(具体讲学校责任,学校要有会计档案存放的专柜、专用档案盒,按规定立卷、归档、保管等)。第五条规定会计档案保管资料,共计四类。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学校所设立账簿);3、财务报表类;
2、4、其他类(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上级部门对该单位拨付资金文件、批复等)。第六条规定会计档案立卷所承担责任(立卷时会计人员及财务人员将票据及其相关会计记账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在每册的装订线密封后加盖会计人员印鉴)。第七条规定了会计档案在保存期间,保存会计档案人员的责任。第八条规定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类型。定期保管类:单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传票汇总表15年;日记账、总帐、明细帐15年;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账25年;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固定资产报费清理后保管5年;会计、月、季报表5年;会计移交清
3、册15年。永久保管类:单位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九条重声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第十条规定会计档案销毁时程序及其所承担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会计档案在销毁时,虽然保管年限已到,但不能销毁的会计档案,分为三种:1、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2、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所保管的档案必须有纸质和电子两种。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的保管、移交所履行责任及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形成会计档
4、案,保管所履行责任和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在合并前形成会计档案的保管所履行责任及手续。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口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保管所履行责任和手续。第十七条规定会计档案交接时(会计档案清册上必须注明年限、种类、册数。移交清册必须注明移交现金金额、银行存款余额(附银行余额对账单)、财政专户额(附上交财政凭证)、固定资产清册、财务印鉴、相关财务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一条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时间。二0—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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