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民法(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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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专题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法人不是自然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体)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范围(即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与

2、财产的所有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因而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所有权、相邻权、知识产权等制度。财产的交换和分配又和财产的流通关系紧密相联,它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财产的让渡和移转,所以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由于人的出生或者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虽然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通常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例如拥有版权、专利权的可以获得稿酬、专利使用费。因此,对于人身权的侵犯往往同时也是对于财

3、产权的侵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法制制度。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2)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各种社会公约。(3)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二)构成(三要素)主体:公民、法人 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内容:主体间的权利

4、、义务关系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自然人)的概念(在我国两者是可以互换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分类根据公民的年龄、精神状态和智力发育状况可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5、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亨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二)特征:1、必须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2、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

6、的民事法律后果3、必须是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与形式(一)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3、行为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公证或鉴证、登记、默示等)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违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而自开始起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7、1、2为主体不合格)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4、5、6属违法)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

8、利用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撤销期间为1年)对无效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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