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入罪量刑立法变迁与反思

贪污受贿入罪量刑立法变迁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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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受贿入罪量刑立法变迁与反思[摘要]现行対贪污受贿行为的刑爭立法,从整体匕看不利于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现行刑法提高了贪污烫贿行为入罪的数额标准,而11在刑罚处罚上也佼之以往的刑出立法要轻。从社会和国家治理层面来说,对贪污受贿行为应秉持一种牧低的入罪戢刑标准。[关键词]贪污受贿;定罪虽刑;反腐败白党的十八大以來,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细,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屮指出的那样:不敢朕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反腐形势H前依然严峻,其中,“贪污受贿犯罪是般主要的腐败犯罪,在腐败犯罪中居于显著地位。能否科学、有效地防

2、治贪污受贿犯罪,会11接彫响反腐败刑爭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1]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最主要的丿傷败犯罪,对其入罪就刑标准的把握就成为打击此类犯罪的很本所在。然而对贪污受贿行为入罪虽刑标准融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一直融社会各界所热议的问题。然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而结束。结合我国刑法历次有关贪污受贿行为入邪量刑的规定以及当前我国反腐败形势,反思当前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行为入罪虽刑之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我国贪污受贿行为入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变迁(一)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贪腐行为,我国作

3、出的域早立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贪污受贿的概念以及贪污受贿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久条分別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原则、标准和加重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从《条例》对贪污受贿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数额兼顾情节是其入罪駅刑的根本,可以纳入《条例》处罚的最低数额标准是贪污一干万元。《条例》依据贪污的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规定了四档刑罚:徒刑、劳役、管制、死刑,确立了“计赃论罪”的立法传统,为我国日后贪污受贿犯罪立法的不析完善提供了基础。(二〉1979年刑法1979年制定的刑法是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立法者认为贪污罪和受财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4、,因而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而将受贿罪规定在渎职罪中。1979年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比1952年对贪污受贿作出的规定,可以发现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贪污数额作出具体规定,而是以贪污公共财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作为处罚的依拥,在刑种上也只冇徒刑和死刑,没有保留劳役和管制刑,也没有对从重或从轻处罚惰节作出规定,而対受贿罪的规定就更加简单。从幣体上看,1979年的立法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把握,也不利

5、于刑法功能的发挥。(三)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做出的规定有其历史原因,因当时我国正从社会主文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贪污受贿类案件少。但随若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不断的发槻,1979年刑法对贪污受贿犯菲做出的立法规定不能满足对贪污受贿行为治理的需要。为了应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领域犯罪增多而1979年刑法乂不能有效规制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井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79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性的入罪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贪污行

6、为入刑的域低数额起点: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两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使得贪污受贿行为入罪鼠刑的标准在立法上得到明确,确立了贪污受贿行为入罪呈刑的数额标准。(四〉1997年刑法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是在借鉴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并吸收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而来。最大的特点是将贪污罪、受賄罪放在同一章,并且统一了贪污罪、受賄罪入罪虽刑的标准。在入罪呈刑的标准上,I997年刑法対贪污受贿行为入罪的最低数额标准是五千元人民币,相比于1988年的《规定》,最低数额起点有所捉升,也即入罪门槛的提高。(五)《刑法修正案(九)》

7、《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反展败刑事立法做出了巫大的调整,特别是在贪污受贿行为入罪虽刑的标准上。以往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行为的入罪虽刑标准是数额兼顾情节,即“个人贪污到达--定的数额,情节严重”这--规定。现行刑法删去了贪污受贿行为入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而代Z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较亜悄节、其他严貶悄节和其他特别严取情节。由此可见现行刑法并没有将数额标准作为定罪虽刑的唯一标准,而是更多的考虑了弹性情节,[2]将数额与情节放在同等地位,只要符合其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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