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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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笔

2、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止翰。杨伟以到刘止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

3、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収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

4、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八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

5、改判刘正翰无罪。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tltl夜夜。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我们冋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

6、形成的错案。令国人震惊的余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余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市余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余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泄陈律师构成偷税罪。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対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律监督不到位等等原因,是一件件错案产生的根源所在。在强调依法

7、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社会,这一系列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社会文明相冲突的。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十年前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确立的。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越发地显现出來。通过以上所列举典型案例,我们试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一、口供至上,公安侦查机关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当事人及证人口供我们分析一下这些错案形成的共性,便会发现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在司法机关的引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当事人及证人的口

8、供,然后依据这些套取或逼取的口供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屈打成招所形成的冤狱在中国、外国历朝历代都不鲜见。但是在现今文明社会中,这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是应当坚决摒弃的。关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我们在香港警匪题材的影视作品川经常会看到警察在抓获罪犯吋首先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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